商报济南消息(记者刘建宇)近日,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已经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我省明确,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依法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明确,禁止收购、屠宰下列畜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已经死亡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尚在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屠宰的其他情形。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收购、屠宰以上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收购、屠宰以上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山东商报